保险公司宣传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具体是: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本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本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需要指出的有两点: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有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保险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宣传片解说词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35 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是一部着力保障 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 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 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 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 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 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 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 社会保险法》 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具体是: 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第一,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 体居民。 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体居民。 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工伤保险、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 及其职工。 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被 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对于未就 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规定参加我国 的社会保险。 的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 险制度的筹资渠道,明确了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 责任。具体是:第一, 本法规 第一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 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 人不缴费。 第二, 本 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 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 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本法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 付不足时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 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在新型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 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国家设立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 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 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为了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及时足额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 保险法》在现行规定基础上,分别概括地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和 享受条件,并总结实践经验有所发展。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 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现行制度中称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 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 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人员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 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 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 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 了原则规定, 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 则确定。需要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本法规定了基本医疗 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 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 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 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支付范围的同时,本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 第三人追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 有三项突破: 第一, 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 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 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 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 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 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 向第三人追偿。 (四)失业保险待遇 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 进一步规定: 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 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 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 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 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 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 中的一项。 (五)生育保险待遇 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 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待遇。 待遇。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 转移接续制度。 一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 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是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是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 限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社会保险法》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在总结《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社会保 险法》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为加 强征缴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了保证社会保险相关 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社会保险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 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 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 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二,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 《社会保险 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 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 险费。 第三,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 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第四,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 社会保险 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 拨社会保险费。 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 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加强社会保险监督, 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是各方面的共识。 《社 会保险法》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 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违反本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用人 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 正的,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 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 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加收万分之五 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罚款。 第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 本法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 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应当退回骗 取的金额,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 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隐匿、 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法律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 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 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